第 五十一 章 约翰牛建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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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十一 章 约翰牛建交

 

联合王国关于承认兰芳共和国的公告

1956年10月6日 · 伦敦唐宁街十号

(公告顶端并列三徽章)

【渤尼王室戒玺(佳士得711号)】、【1694年英渤通商条约】、【剑桥大学纹章】

一、王室法统的确认

联合王国基于历史契约承认兰芳主权:

1. 王权继承认证

经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档案部鉴定(Ref: CAM/ARCH/SEA-1899),1899年渤尼王储婚约明确规定:

“若首系男嗣断绝,治权由罗氏淑仪及其后裔承继”

现任兰芳执政颜耀邦之夫人罗瑞莲女士,系该条款唯一合法继承人。

2. 英渤条约效力

1694年《伦敦-渤尼通商条约》第12款载明:

“渤尼王权继承变动不影响缔约方义务”

兰芳共和国自动继承英国与渤尼王国全部双边权利。

二、法治精神的践行

兰芳建国符合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原则:

1. 确定领土(Defierritory)

兰芳宣称“控制婆罗洲全境”,覆盖坤甸、东万律等核心区域。

英国意图:通过领土主张对冲荷兰殖民遗产(1824年《英荷条约》将婆罗洲划入荷兰势力范围)。

2. 常住人口(Perma Population)

需定居人口并完成户籍登记。兰芳“普查登记居民412万”包含华人(70%)、达雅族(20%)、马来人(10%)。

英国意图:以人口数据证明治理有效性,弱化荷兰“无主之地”殖民论。

3. 有效政府(Effective Gover)

己经建立行政、司法、税收体系。兰芳“建立三级法院系统”(中央-省-县)并配套税收、教育、国防制度。

4. 外交能力(Capacity to Enter Relations)

己经独立开展外交。兰芳“与36国建交”包括英、法、美、并签署贸易、军事互助条约。

实证:1895年《大清-兰芳谅解备忘录》体现其缔约能力。

三、区域稳定的贡献

英国赞赏兰芳缓解人道危机:

难民庇护典范

依照《殖民地难民安置法案(1921)》,英属北婆罗洲将移交沙巴州3处营地(附地图),协同安置苏门答腊难民。

海事秩序维护

兰芳海军接管原渤尼海域护航,使马六甲海峡英商船遭劫案下降72%(海军部10月数据)。

西、文化遗产的守护

兰芳承诺令大英博物馆欣慰:

“渤尼金冠(1887年进献维多利亚女王)将于1957年回归古晋王宫博物馆”

建交具体安排

1. 宪政纽带

- 枢密院任命菲利普·摩尔爵士为首任驻兰芳总督(象征性职务)

- 邀请颜耀邦出席1957年英联邦议会协会会议

2. 经济融合

由英伊石油公司主导,联合开发诗里亚油田B区块

橡胶贸易,优先供应军工级乳胶

3. 司法合作

- 伦敦西大律师公会设立兰芳法治基金

- 皇家法官协助修订《兰芳大统制》现代版

签署:

安东尼·艾登

联合王国首相

(钤印:英国国玺)

附件清单:

1. 剑桥大学王储婚约法律意见书(1956-LGL-089)

2. 英渤通商条约原始文本(国家档案馆CO 874/213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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